⒜、非法收集的物证 、书证的排除:对于物证、书证 ,如果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若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则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例外情况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则上排除了非法证据的使用,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证据收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依法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是确保证据合法性的基础。
⒞ 、【答案】:B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 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正确,不选。
区分非法证据的类型以及相应的排除方式 ,如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强制排除 。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分别处理,明确裁量排除和强制排除的适用条件。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明确疲劳审讯的界定,包括单次讯问时长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方面的限定。
在司法实践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审查逮捕阶段: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若发现存在非法证据,检察机关会依法予以排除 ,并可能建议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同样会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强制排除规则: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实行强制排除 ,即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强制排除:明确范围:此规则针对的是通过刑讯逼供、暴力 、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
禁止非法取证: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保障公民提供证据的权利。证据收集程序: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了证据收集的程序 ,要求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否则将被排除。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调查结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非法供述的排除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评估影响: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需要评估其对证据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司法公正的影响。灵活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采用,也可能直接排除。这一处理原则旨在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
⒞、非法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原则,旨在通过排除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维护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这一规则的具体应用 ,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确保在案件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非法证据得到妥善处理 ,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尊严。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有权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法庭在接到此类申请后 ,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先行当庭调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此类申请,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对被告人辩称遭到刑讯逼供的案件制作书面审查意见 。提起公诉后应全面移送与证据合法性有关的证据材料。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辩护权: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赋予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保障其调查取证权 、申请调取证据权、提出异议权等权利 。
⒜、诉讼解决纠纷诉讼又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 ,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具体纠纷的活动,是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
⒝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 ,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 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 ,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 、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 ,“家丑不可外扬 ”,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 ,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 ,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
所谓非法证据,就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规则。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 ,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却颇有争议 。概括而言,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全盘否定说。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确保司法公正 ,比较高人民法院、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相关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为保障程序正义与人权而设立的规则,旨在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以下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详细解释:目的与意义:保障程序正义: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防止因不当手段而损害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人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特别是被告人的权利与尊严。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强制排除规则: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实行强制排除,即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包括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程序两个方面。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证据收集主体非法:例如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或超越职权范围收集证据。 证据内容非法:证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比如通过非法搜查 、扣押获得的物证 。
⒜、【答案】:B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 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正确,不选 。
⒝ 、或者非法证据的收集与案件的核心事实无直接关联 ,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决定是否排除该证据。然而,这些例外情况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并由法院进行审慎判断。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它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程序操作 提出主体:非法证据排除的动议通常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 。 提出时间:可以在审判期间提出 ,但更常见的是提前提出。 裁决程序:法庭会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决。涉及较低级司法人员时,他们只能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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